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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者:吴文俊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174人看过举报

夫妻分居期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现实生活中,因夫妻感情不和等导致分居,但夫妻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往往与离婚后的现实状态无异,即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所得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多数人认为夫妻分居期间,即使父或母一方未支付抚养费,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也无可奈何。然而,这是一种误解,即使夫妻双方分居,未成年子女请求未实际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案例简介】

王某2的母亲李某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42日登记结婚,婚后2007328日生育一女——王某220171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李某与王某120164月开始处于分居状态,王某2随母亲李某一起生活。

2019年,王某2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1支付20164月至201912月的抚养费。后经过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结合双方经济能力、本地区生活开支水平及孩子实际需要等因素,判决王某1应支付王某20164月至201912月抚养费**元。

案例以实际案件为基础,予以简化处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

【律师分析】

夫妻分居期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原被告主体确认

实际生活中,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通常由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起诉,但原告主体仍应当写明为未成年子女,父或母等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2、证据材料的搜集固定

(1)夫妻双方分居的开始节点、分居的证据,比如,一方在外租房合同,双方日常沟通微信聊天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

(2)抚养费计算基数,通常可以提供对方的社保缴费基数、工资银行流水等进行确认,人民法院实际判决时会结合双方实际收入、当地生活水平等进行酌定,原告方提供初步的证据即可;

(3)抚养费是否包括除日常费用外的补课费等,一般人民法院不会单独列出补课费,抚养费是一个大的原则性概念,不超过合理范围的补课费人民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包括在抚养费总数额中。

3、分居期间抚养费可否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该问题可能比较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因离婚诉讼原被告恒定,即夫妻双方,但抚养费的原告主体应当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一并主张,但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区分情况,若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时,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不宜直接予以判决支持,应引导当事人另行起诉;若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此时,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可以一并予以判决。本人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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