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全称“带薪年休假”,其法律依据来源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年休假的基本含义,以及年休假间应当享有的工资报酬。但对于未休年休假的情况下,又该如何折算工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未休年休假情况下,应当折算工资报酬。但是,对于第五条的理解存在不一样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五条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折算公式为:日工资收入×天数×300%。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五条应当理解为,单位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折算公式为:日工资收入×天数×200%。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第二种观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种观点解读是有误的。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正常发放了工资,如果未休年休假,只需要支折算日工资的2倍作为年休假工资报酬。实践中,对于第一种观点的存在,系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一种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