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
小王于2019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其于2023年11月1日离职。小王拿着某公司出具的2020年的加班费欠条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某公司答复小王:2020年的加班费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就算你去仲裁,法律上也不会得到支持了。那么某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仲裁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都属于在时效内。加班工资属于劳动仲裁,故应当适用特殊时效。因此,小王仍然可以要求某公司支付2020年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小王也可以拿着加班费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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