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俊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上海

吴文俊律师

  • 服务地区:上海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8:00

  • 执业律所: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1783987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认定?

发布者:吴文俊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 |229人看过举报

举个例子

小王于201921日入职某公司,其于2023111日离职。小王拿着某公司出具的2020年的加班费欠条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某公司答复小王:2020年的加班费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就算你去仲裁,法律上也不会得到支持了。那么某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仲裁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都属于在时效内。加班工资属于劳动仲裁,故应当适用特殊时效。因此,小王仍然可以要求某公司支付2020年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小王也可以拿着加班费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12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1783987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08680

  • 昨日访问量

    1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吴文俊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