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很多人在下班之后从事兼职工作,比如,兼职开网约车、送外卖等,那么兼职到底属不属于劳动关系?从法律上又是如何区分的,且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日,小荣入职上海某快递公司从事快递收发工作。小荣与上海某快递公司签署了一份兼职合作协议。兼职合作协议中未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报酬进行约定。上海某快递公司每月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小荣发放报酬,若小荣不来上班,需要提前向上海某快递公司请假。之后,因快递工作强度增大,小荣于2021年7月1日向上海某快递公司提出离职。2021年11月22日,小荣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上海某快递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793元。
上海某快递公司辩称,其与小荣之间属于兼职合作关系,双方按照工作时长结算薪资,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小荣签字的兼职合作协议书一份作为证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荣的全部仲裁请求。小荣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小荣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某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为何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主要在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同。
【法院认定】
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实践中,某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关系而与员工签署兼职合作协议、劳务协议、承包合同等各种各样的形式,但并非有此类协议存在就否定劳动关系的合意没有建立。需要从各方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判断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比如,虽然签署了兼职合作协议,但员工全职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也按月支付工资报酬,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2、是否符合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对价的交换形式
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劳动力交换对价。本案中,小荣全职为上海某快递公司提供劳动,收入也来源于此,并非以其他标准结算其报酬,故符合劳动力对价交换的形式。
3、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包括经济从属性及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表现在对用人单位经济上的依赖,人身从属性表现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指挥、控制和支配。本案中,小荣的收入来源于上海某快递公司,上海某快递公司对小荣的工作进行安排、调度,不来上班时需要请假,参与考勤,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特征。
此外,有些法院会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及业务类型,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来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小荣与上海某快递公司签署过兼职合作协议,但实际履行中与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无异,故法院据此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兼职,一般是指在本职工作之外从事的其他工作。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兼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属于日常用语。兼职的范围很广,可以涵盖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兼职是不是属于劳动关系?与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关系?作为单位应当如何进行防范风险?
兼职关系与非全日制用工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情况。兼职有时是非全日制用工,有时也可能是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若名义兼职,实际上与正式的劳动者没有差别,法院也会认定为劳动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如果确实招用兼职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事先签订书面的兼职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对于岗位、工作时间、报酬等进行约定。
2、兼职人员的管理,一般不需要执行单位的规章制度,无需进行打卡。
3、在薪资上,强调工作成果与报酬的交换,或者以小时计费,发放时间应当灵活多变,比如按照周结算,按项目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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