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代理原告黄某。
黄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42966元工资,并从2021年10月1日起以尚欠工资429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之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间,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负责管理材料、后勤服务等。2021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原告的工资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2966元且被告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现付款期限已过,但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工资。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经法院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李光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