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贵州某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找到李光伟律师,李光伟律师分析后认为该公司此前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从庭审录像中发现,在辩论阶段提出过该项请求,由此提起上诉。经审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庭审录像显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法庭辩论环节某建筑工程优先公司提出,:要求确认对案涉工程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这一诉请,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某建设工程优先公司已明确提出的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等诉请存有关联性,属于可以合并审理且一审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但一审未予以充分注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请增加,造成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一审程序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诉讼中,诉讼请求一定要精准,不能遗漏。本案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对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重视不够。
本案中,代理人通过庭审录音中的一句话为突破口,推动了二审发回重审,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李光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