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卫某某于2005年向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房屋两套,但该公司一直未能向购房人卫某某交房。经一二审法院审理都作出了不利于卫某某的判决。后本律师继续代理,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卫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律师点评: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最终的胜诉充分说明,当事人要有足够的耐心,不要一旦出现不利判决就心灰意冷,同时也说明,律师的坚持非常重要。
李光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