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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拒不付款,精心准备果断诉讼全部支持

发布者:张显争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20日 43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幕墙公司与江苏××建筑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点评

一、案件简介

西安××幕墙公司与江苏××建筑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江苏××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长安区通讯产业园公租房项目的门窗采购施工;合同总价为:233.25万元,最终以被告内控审计部审定的结算价为准;付款方式为:所有塑钢窗、铝合金门窗安装完成7层后被告支付总价款的40%,待原告方完成施工范围内所有内容后,被告支付至总价款的80%,被告总公司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4年)满后无息返还。后案涉工程于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13日分别结算为XXX元、775300元,结算共计XXX元。被告已向原告付款XXX元,尚欠原告结算款48810元、质保金155390元合计204200元未予支付。西安××幕墙公司聘请本律师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介入后,对案情进行了全方位的了解,通过收集相关证据,精心准备诉讼策略,制作庭审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经过庭审质证和庭后提交代理意见,一审法院接受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了(2025)陕0116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 ,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的门窗采购合同和门窗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完成了门窗交付和安装的相关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即2020年9月5日, 以江苏××建筑公司两次审计完成日中最晚的门窗采购审计完成时间为准)付至案涉项目总价款的95%,已属违约。就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结算款48810元以及以结算款4881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2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截至2025年2月10日,案涉项目已过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4年,就原告主张质保金155390元退还一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江苏××建筑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了(2025)陕0116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最终判决“一、被告江苏××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幕墙公司付结算款48810 元及逾期利息(以欠付488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从2020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幕墙公司退还质保金 155390元”。

四、案件点评

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种典型案例,案件立案时是以收字号立案,最终法官以简易程序审结案件,判决时效符合当事人预期,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好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且正确。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不失具体操作的灵活性,做到了法律强制性和人文关怀的有机统一。

五、律师建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作为案件当事人首先应该理性维权,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诉讼维权其实是最好的一种选择。当然作为当事人,应该配合律师收集好相关证据,并保证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专业律师的专业处理,形成符合证据三性的证据链条,从而确保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附:代理词



西安××幕墙公司诉江苏××建筑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接受原告西安××幕墙公司的委托,指派张XX律师担任西安××幕墙公司诉江苏××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前的调查了解以及刚才的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争议焦点,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签订的两份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西安××幕墙公司与江苏××建筑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分别签订编号为“ZNJZ-FB-190923-003A”和“ZNJZ-FB-190923-002A”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专业合同,双方就专业分包人资质情况、工程概况、分包内容及范围、合同价款、工程质量标准、合同生效与终止、工程管理、付款方式及结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诸方面作出了明确约定。其中,“ZNJZ-FB-190923-003A”约定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233.25万元,“ZNJZ-FB-190923-003A”约定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77.75万元。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二、原被告已对案涉工程工程进行结算会签,结算金额为XXX.00元,原告已给被告开具XXX.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支付原告XXX.00元工程款,尚余剩余工程结算款48810.00元和质保金155390.00元一直拒不支付给原告;根据案涉合同之约定,被告应该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工程结算款48810.00元并无息返还原告质保金155390.00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江苏××建筑公司对“ZNJZ-FB-190923-003A”进行最终签算会签,确认金额为775300.00元;2020年9月4日,被告江苏××建筑公司对“ZNJZ-FB-190923-003A”进行最终签算会签,确认金额为XXX.00元;两项金额合计为XXX.00元。2019年11月30日至2021年1月26日,原告已给被告开具XXX.00元的增值税专用税票,且被告均已接受并全部予以抵扣。根据调取的案涉整体工程(一期)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建设单位西安高新XX××住房发展有限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建筑公司(注:被告)已结算完毕案涉工程价款267XXXX6000.00元。2019年12月16日至2022年10月18日,被告累计给原告支付案涉工程结算款XXX.00元,尚欠剩余工程结算款48810.00元一直拒不支付。

根据案涉合同12.3.1约定,合同总金额的5%为质保金,待保修期(4年)满后无息返还。根据案涉合同12.9约定,保修期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4年。案涉整体工程(一期)已于2020年11月11日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2月10日被备案机关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获准案涉整体工程(一期)竣工验收备案。被告应于2025年2月10日立即将原告的质保金155390.00元无息返还,但被告一直拒绝无息返还质保金155390.00元给原告。

三、案涉合同签订以来,被告自始至终均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付款义务。其拒不支付原告剩余工程结算款48810.00元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依法、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以剩余工程结算款488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诉求合理、合法,依约、依法均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合同12.3.1约定所有塑钢窗、铝合金门窗安装完成7层后支付总价款的40%,待乙方(注:原告)完成施工范围内所有内容后,支付至总价款的80%,甲方(注:被告)总公司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4年)满后无息返还……”;案涉合同16.1.1约定“甲方(注:被告)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乙方(注:原告)应当在甲方(注:被告)违约情形发生7日内提出,甲方(注: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责任……”。原告就被告不按案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48810.00.00元的行为,在案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多次电话、微信及现场催付,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案涉合同约定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剩余工程结算款48810.00.00元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依约、依法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以剩余工程结算款488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诉求,依约、依法均应得到支持。

综上全部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现已履行完毕案涉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原告主张以剩余工程结算款488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诉求合理、合法,依约、依法均应得到全部支持;同时,根据案涉合同之约定,质保金155390.00元已过案涉合同约定的保修期4年,被告应该立即无息返还给原告。恳请法院判如所请,以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代理律师:

202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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