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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起诉离婚硝烟战起,紧扣法律判决不离

发布者:张显争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18日 62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马XX与常××离婚纠纷一案

案例点评

一、案件简介

马XX与常××2014年同居,2017结婚,2019年离婚,2021年复婚。2021年西安港务区拆迁,分得住房两套(大套130平米,小套65平米),分得货币化补偿资金XXX元。马XX与常××婚前,与其前夫有一小孩未成年;马XX与常××结婚时常××所生小孩已成年,两人婚后结婚后无小孩。现常××向灞桥法院提出离婚,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拆迁安置补偿款325285.33元,房屋一套(65平方米),估价780000元。马XX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自述患有严重抑郁症。因两人协商无果,且常××已诉至法院,马XX通过朋友介绍,聘请本律师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介入后,对案情进行了全方位的了解,得知两人系二婚,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情况也不符合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批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离婚:(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律师通过收集相关证据,精心准备诉讼策略,制作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经过庭审质证和庭后提交代理意见,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了(2024)陕011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虽系再婚但共同生活已十年,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生活不易,矛盾难免,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且双方现均已步入老年,正是需要互相关心照顾的时候,应冷静对待出现的问题,妥善解决。目前夫妻感情虽有不睦,但应给彼此一次机会缓和矛盾,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希望双方以家庭为重,互相理解包容,多看到彼此的优点,加强沟通交流,力争化解矛盾,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了(2024)陕011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点评

本案作为夫妻离婚诉讼纠纷中的一种典型案例,案件从一审历时数月,最终取得了比较满意的诉讼结果。一审判决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且正确。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不失具体操作的灵活性,做到了法律强制性和人文关怀的有机统一。

五、律师建议

在夫妻离婚诉讼中,作为案件当事人首先应该理性维权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诉讼维权其实是最好的一种选择。当然作为当事人应该配合律师收集好相关证据,并保证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专业律师的专业处理,形成符合证据三性的证据链条,从而确保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附:

马XX与常××离婚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接受被告马XX的委托,指派张XX律师担任常××诉马XX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前的调查了解以及刚才的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争议焦点,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诉称不真实,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该予以全部驳回。

1、原告与被告201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见了几次面,经过初步了解,感觉原告很踏实,也很真诚,是一个好好过日子的人,经过半年的了解,双方于2014年1月在被告所在东XX办了酒席,并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双方经常下班一起散步,原告经常为这个家庭起早贪黑,不吃劳苦,与被告一起经营这个家庭,让被告既欣慰又感动,觉得家里有靠得住的人了,身心也有了依托,对生活也再次充满了信心。经过3年的长时间了解,双方于2017年在灞桥区民政局进行了婚姻登记。

2019年因原告儿子的不当搅合,导致被告与原告因琐事离婚,双方离婚期间,也一直关系不断,经常住在一起。2021年3月31日,被告与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再次在西安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纯属无稽之谈,依法不能采信。

2、原告诉称其一直在宝鸡、西安等地打零工,但是家庭开支其并没有陶过一分钱,一直是由被告支付家庭开支,其打工所挣之钱均给了其与其前妻的儿子,其诉称“维持日常生活开支”不真实。

3、被告与原告复婚后,家庭开支及原告的日常开销均由被告维系,期间还帮原告的儿子取了儿媳妇,了却了原告的一桩心愿,使其及早享受天伦之乐。

4、原告虽然长期在宝鸡、西安打零工,但是还是不定期回家团聚,其所说“夫妻长期分居,导致感情彻底破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采信。

5、被告前后经历了二次婚姻:第一次嫁给灞桥区东XX村民唐XX,夫妻感情很好,双方育有一个儿子唐X,后丈夫因病不幸去世;被告因其与前夫唐XX所生孩子尚未成年,第二次经人介绍,招常××做上门女婿,与常××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婚姻的不幸和生活的不易,导致被告身体颇受打击,现在处于焦虑抑郁状态,正在吃药治疗,原告所提的离婚诉求使被告身心备受打击,无法承受。

二、原告所主张的夫妻财产分割不属于本案所要解决的范畴,应该另案再诉。

三、本案不符合离婚之法定要件,原告的诉求应该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离婚:(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与原告不符合上述判决离婚条件,故原告的诉求应该予以驳回

四、原告庭审所提交证据不能对其诉讼请求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该予以全部驳回。

五、被告庭审所提交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形成了有效的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该予以全部驳回。

综上全部所述,被告与原告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且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求,更不同意原告的财产分割诉求,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代理律师: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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