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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一审错判积极上诉,条分缕析二审改判

发布者:张显争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51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XX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分行营业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案例点评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X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榆林XX)以及原审被告榆林市XX公司(以下简称富民XX)、榆林市XX公司、XXX、王XX、黄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民初67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办案经过

201944日接受委托,到20191128日拿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前后共计7个月24天,过程很复杂,结局较完美

三、律师观点

(一)原审法院判决书第一项中要求富民XX向被上诉人偿还278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复利的起算时间与其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自相矛盾,属于错误判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起诉状中已自认,XX公司已将2780万元利息清付至2016421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8民初67号判决书第11页本院认定事实“……被告将利息支付至2016420日后再未清偿借款本息……”;对于该事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也可提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出具的“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即贷款利息偿还回单)予以证明。但原审法院在判决时却罔顾该事实存在,将上诉人(原审被告)清付利息时间随意截止至2015421日。判决第一项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认事实和法院认定事实自相矛盾,同时也会导致富民XX还需额外再支付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年的利息和复利数额。这充分说明,原审判决已超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被告)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原审法院对逾期利息和复利计算依据错误,应当确定为年利率5.52%

1、展期借款合同和原借款合同是变更和补充的关系

展期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协议是对编号为6101XXXX0002182合同及编号为6110XXXX0030980的担保合同部分调整和补充。除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展期后变更担保人或担保物的,已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说明展期借款合同与原借款合同是变更和补充的关系。

2、展期合同约定逾期利息和复利执行利率均为5.52%

展期借款合同第二条对展期借款利率作出了约定:“人民币借款展期利率按浮动利率方式确定,借款利率在利率基础上上浮20%,执行年利率5.52%……”。第四条双方约定“……除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规定的条款仍然有效……”,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逾期利息和复利执行利率包含在上述内容之内,对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执行的利率应当按照借期内的利率5.52%计算逾期利息和复利。

(三)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按其缴纳原审诉讼费,应当视为撤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收到本案原审立案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2016919日(原审卷P15),立案受理通知书告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在接到立案受理通知书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直至2017316日才缴纳原审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按期缴纳原审诉讼费,也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缓交原审诉讼费用,应当视为自动撤诉。

2、原审法院未立案就送达,程序严重违法。

原审法院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送达立案受理通知书后长达一年半,直至201818日才正式立案,且在立案之前,就于2017117日向各诉讼参与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审卷P23),程序严重违法。

(四)本案并不涉及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西11号、22号、31号、4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X),但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纵观全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上诉请求没有涉及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西11号、22号、31号、4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X),这几套房产既不是抵押房屋,也不是涉案房屋,与本案无关,但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四、案件结果

2019)陕民终84号民事判决,对(2018)陕08民初67号原审判决进行改判,其中,维持了原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变更了原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基本实现了上诉人(原审被告)的诉讼目的。

五、案件评价

本律师认为,本案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六、办案感悟

这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开庭前做了很多工作。首先去榆林中XX进行了阅卷,力争从中找到对上诉人(原审被告)有力的证据。通过阅卷和集体讨论,发现原审判决确实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一审法院判决书第一项中要求富民XX向被上诉人偿还278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复利的起算时间与其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自相矛盾,属于错误判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其次,一审法院对逾期利息和复利计算依据错误,应当确定为年利率5.52%。一方面,展期借款合同和原借款合同是变更和补充的关系;另一方面,应按借期利率5.52%计算逾期利息和复利。再次,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方面,原告未按期缴费应视为自动撤诉;另一方面,未立案先送达,程序严重违法。最后,本案并不涉及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西11号、22号、31号、4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X),但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可以看出,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于是据此形成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理词,最后法院法官对该案进行了改判,对利率、超判部分进行了纠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本达到了当事人上诉的目的

通过此案的办理,本律师认为一个案件要想达成满意的结果,必须“准确把握基本案情,庭前做好充分准备,仔细收集有力证据,讲究整体诉讼策略,充分把握庭审质证,代理意见不可或缺,类案收集必须做好,庭后沟通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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