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东林律师
薛东林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8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开封主任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候某某、倪某、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者:薛东林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某某,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女,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薛东林 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一部刑诉〔20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倪某、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及辩护人刘军、被告人倪某及辩护人许王瑜、张俊、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薛东林、朱甲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候某某利用网络联系从董某(另案处理)以34000余元的价格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再以42000余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转卖给被告人倪某郭宝万等人,从中获利。被告人倪某以22000余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候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其中部分信息以28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某,从中获利。被告人黄某某有将其中部分信息以6600余元的价格卖给林启杰、张某等人,从中获利。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倪某、黄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候某某、倪某、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以三被告人的非法获利作为违法所得数额,不应当以销售金额作为认定标准。同时认为,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非法获利较少,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全部退赃,此次犯罪系初犯,建议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倪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候某某利用网络,从董某(另案处理)处以34000余元的价格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再以42000余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转卖给被告人倪某、郭宝万等人。被告人倪某以22000余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候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其中部分信息以28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有将其中部分信息以6600余元的价格卖给林启杰、张某等人。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候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猪行河头41号被抓获。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倪某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淞泽家园一区33栋1单元502室被抓获。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淞区盘蠡南路12号楼1单元501室被抓获。三被告人归案后被临时羁押于苏州市看守所。

另查明,候某某将违法所得42000元、倪某将违法所得28000元、黄某某将违法所得6600元,全部予以上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抓获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微信支付账单明细等书证,证人郭宝万、董某等人的证言,证人林启杰、张某等人的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倪某、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应当以三被告人非法获利数额计算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三被告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购买行为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应当以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计算其违法所得。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倪某的行为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倪某归案后供述其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给黄某某的经过,该行为属于坦白,不构成立功。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因此,综合三被告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情节、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三被告人系初犯、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倪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候某某违法所得42000元、被告人倪某违法所得28000元、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66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薛东林律师团队,是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重大民事诉讼律师精英组成。该团队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共同犯罪案件、集团犯罪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