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东林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8日 3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让人帮忙代还信用卡的事实,还卡行为完成后,其立即将卡挂失,骗取被害人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民事纠纷,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张某以信用卡到了还款期限,其让王某1联系代还信用卡的人员,信用卡还款完成后,其立即挂失,致使还款人周某损失5万元,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故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外,张某辩解称其与王某1有经济纠纷,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考虑到张某能够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而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