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东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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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与程x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薛东林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8日 606人看过 举报

2018-08-28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认为,原告邱羽向金明区法院起诉中有分割注册商标的诉讼请求,金明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邱羽上诉至本院,本院认定“小鲲米线”属于注册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邱羽要求分割“小鲲米线”注册商标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邱羽的上诉。而本案中,邱羽向本院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小鲲米线”商标(注册号:8601480)为原、被告共有。这与上述案件要求分割“小鲲米线”注册商标实质上并无差别,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审理。关于邱羽向本院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非法独占的“小鲲米线”商标的收益150万元为原、被告共有。其主张的程鲲“小鲲米线”商标的收益150万元之事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要求离婚后对方的财产收益为双方共有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应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整体情况可适当酌定给予女方适当的经济照顾。

薛东林律师,现任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主任,开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法律硕士,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案件、侵权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1410220********25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