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东林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8日 3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认为,原告邱羽向金明区法院起诉中有分割注册商标的诉讼请求,金明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邱羽上诉至本院,本院认定“小鲲米线”属于注册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邱羽要求分割“小鲲米线”注册商标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邱羽的上诉。而本案中,邱羽向本院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小鲲米线”商标(注册号:8601480)为原、被告共有。这与上述案件要求分割“小鲲米线”注册商标实质上并无差别,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审理。关于邱羽向本院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非法独占的“小鲲米线”商标的收益150万元为原、被告共有。其主张的程鲲“小鲲米线”商标的收益150万元之事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要求离婚后对方的财产收益为双方共有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应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整体情况可适当酌定给予女方适当的经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