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东林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8日 3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认为,杞国酒业工作人员贾红刚因逆向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一审已查明贾红刚在工作日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一审认定杞国酒业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贾红刚驾车逆向行驶,遇事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行车安全,应负全部责任,且杞国酒业未举出相反证据证明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一审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并无不当。关于适用赔偿标准问题,涉案交通事故另案受害人栾军芳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作为同案乘车人的刘东风、刘翠,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伤亡,一审按照城镇标准判决并无不当。一审中已将杞国酒业支付的135000元予以扣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687元,由开封杞国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