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东林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8日 4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肇事车辆豫S×××××号牌系特种车,其在作业中造成被上诉人智辉受伤,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作为其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人认为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结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复函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原审法院根据交强险的立法精神认为本案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畴正确。上诉人虽对被上诉人智辉的伤残鉴定有异议,但其在原审中未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智辉的伤残鉴定正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被承保车辆吊起的货物致伤系商业三责险免责范围,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关于被扶养人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