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东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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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主任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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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二审减刑案例

发布者:薛东林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9日 8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简介

刘XX伙同姜某、刘X 盗窃,姜某、刘X是主犯,刘XX在盗窃时望风,是从犯。但是一审法院判决刘XX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20000元,比主犯刘X的量刑多了4个月。刘X不服,提起上诉。河南XX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后,为刘XX辩护,多次和二审法院法官沟通,在开庭时积极辩护,要求法院查明事实,纠正一审法院量刑错误。二审法院接受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XX有期徒刑三年,减刑四个月,罚金减少5000元。律师的辩护工作得到被告人的认可和感谢。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起刑事辩护案件,辩护律师以刑法总则关于主犯和从犯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提出从犯的量刑不能高于主犯的观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纠正一审法院量刑错误。

3、律师建议

由于一审开庭时,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没有律师为其辩护,造成从犯的量刑高于主犯的量刑。建议当事人家属在侦查阶段起,就要及时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刑终字第17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XX,河南XX律师。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刘XX及其辩护人称刘XX属从犯的意见,经查,刘XX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参与望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故刘XX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可以对刘XX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刘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认定不当。判决如下:
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改判上诉人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刘XX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凯
审 判 员 李    妍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XX(兼)
薛东林律师团队,是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重大民事诉讼律师精英组成。该团队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共同犯罪案件、集团犯罪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