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东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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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薛东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1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A,女,3岁, 法定代理人A(系B之父),27岁,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A,女,24岁, 原告A诉被告B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涵法定代理人A及原告委托代理人B,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婚生母子关系,原告父母于2013年经鼓楼区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原告由父亲抚养,没有约定抚养费,原告的父亲A一次性补偿被告30000元,被告XX但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反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3万元的补偿费,因原告的父亲无钱支付,被告就要求每月支付1000元,原告父亲工资低,每月仅仅1000多元,又要抚养原告,给原告买奶粉,根本无钱支付3万元的抚养费,如果按照被告的要求每月支付1000元的补偿费,原告的父亲就无力抚养原告,原告现正值长身体,急需营养,仅靠原告父亲一个人抚养其生活无法满足原告成长、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加之物价上涨,原告生活困难可想而知,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成长、营养、生活及医疗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能够独立生活止,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被告辩称,当时和原告父亲离婚时,我们双方协商好女儿由原告父亲抚养,原告父亲自愿放弃要求我支付抚养费,我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女儿由我抚养,原告父亲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A的父亲B与被告C于2013年8月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A(2011年1月18日出生)由原告父亲B抚养,原告父亲A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父亲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补偿被告30000元,2014年1月,原告A以被告向法院申请执行3万元补偿费、原告父亲工资低、物价上涨,仅靠原告父亲一人抚养无法满足原告的正常成长、营养、生活及医疗开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A的父亲B与被告C于2013年8月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原告A由原告的父亲B抚养,A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上述民事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现原告A起诉要求被告B支付其抚养费,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需要和原告的父亲 A的经济情况与协议离婚时有明显变化,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B
薛东林律师团队,是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重大民事诉讼律师精英组成。该团队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共同犯罪案件、集团犯罪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