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东林律师
薛东林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8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开封主任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诉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薛东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1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A,女,1975年8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66年8月8日生, 原告A诉被告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里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12日8时40分,被告驾驶车牌号为豫AJB695的小型客车,沿XX省道由西向东行至199公里100米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785EZ的小型客车相撞后又撞住A驾驶的豫B76H68号轿车,造成三车损失的交通事故,2013年2月26日,杞县XX下达4102217201300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A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车辆修理费,此次追尾事故导致车辆重创,虽经修理但无法达到原装车的性能,造成车辆贬值,原告的车辆刚购置一年多,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2500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26200元, 被告辩称:对事故的发生、事故事实、事故认定没有意见,对车辆维修过程我参与了,事故发生后我支付了原告的修车费用,在修复过程中都是更换的新配件,不存在贬值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8时40分,被告A驾驶豫AJB695号小型客车,沿XX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99公里100米时,与同方行驶由原告A驾驶的车牌号为XXA785EZ号轿车相撞后又撞住B驾驶的XXB76H68号轿车,致三车损失的交通事故,2013年2月26日杞县XX作出41022170XXXX0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认定A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A的豫A785EZ号轿车被送至开封XX4S店进行了维修,被告A支付了维修费用后,在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车辆贬值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以下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司法解释并未列举车辆贬值费损失,故对原告A申请对其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原告A请求被告B赔偿车辆贬值费及鉴定费共计26200元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被告B赔偿车辆贬值费及鉴定费共计262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和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
薛东林律师团队,是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重大民事诉讼律师精英组成。该团队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共同犯罪案件、集团犯罪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