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东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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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薛东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任某某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某某,女,1986年10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A甲,女,1983年2月3日生, 被告A,男,1986年10月15日生8,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2日举办婚礼,婚后于2012年7月28日生育婚生子A甲,由于双方家庭环境、成长环境以及教育程度有较大不同,且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双方婚后经常因性格不合及家庭原因发生争吵,被告在没有去唐山前,在家一生气都是叫原告父母拉家具,2013年2月23日到唐山后,头三天没有啥事,被告后来一天不如一天,摔筷子摔碗、还烧衣服等,原告从唐山回来临上车被告还说:“A,你永世不能进我家门”,又叫被告的母亲来原告这闹一次,原告的二姐赶葡萄架会,被告的父亲对原告的A说:“不会说个囫囵话,不会做个饭,我撑着你咧”,原告从唐山回来后,被告还上原告家吵闹一次,眼瞪着还差点打原告的父亲,原、被告于2013年5月开始分居,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特具状,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A归原告抚养,不让被告出抚养费;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状中所述内容不真实,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2008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两年,互相了解,建立了深厚感情,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并且有孩子需要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原、被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原、被告分居的真实原因不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和造成的,是因为在2013年2月23日被告与原告的哥吵架,原告才回兰考娘家的,期间,被告多次去接原告,因原告的哥不让原告回家,所以,原、被告才分居至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8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7月28日生育儿子A,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时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3年5月份,因原、被告再次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结婚证明、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生育一个孩子,存在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婚后时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但尚不足以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善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B
薛东林律师团队,是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重大民事诉讼律师精英组成。该团队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共同犯罪案件、集团犯罪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