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军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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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

发布者:邹军英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7日 494人看过 举报

2023-10-27

案件描述

原告:鲍XX,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XX人:邹军英,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住湖南省。

被告:谢XX,住湖南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XX人:余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XX人:江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XX人:陈XX,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鲍XX与被告胡XX、谢XX、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XX及其委托诉讼XX人邹军英,被告胡XX及谢XX的委托诉讼XX人余XX、江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鲍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9573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6日10时44分许,胡XX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载带乘客鲍XX、邹XX,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致胡XX、鲍XX、邹X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大队认定,胡XX负事故全部责任,鲍XX无责任。鲍XX受伤后被送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住院41天。经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伤后误工期120天,护理期、营养期均为60天。轻型普通货车车主为被告谢XX,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仅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现原告就剩余的赔偿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胡XX、谢XX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原告鲍XX系成年人,应当知道轻型货车不能载客,故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谢XX是案涉货车车主,非实际侵权人,车辆本身跟事故的发生也无因果关系,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对原告诉请的各项数额也有异议:医药费中应当扣除2020年3月1日的614元;伤残赔偿金应当以农村户口标准计算;误工费缺乏相应的收入证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审核医药费清单中是否包含代收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考虑自身过错酌情扣减。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但在庭前向本院邮寄了书面答辩状辩称,对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均无异议,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其中商业险中包含了机动车上人员责任(乘客)险,每个座位1万元,原告鲍XX系车上人员,故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责任限额内的10000元。

关于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的问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X。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依法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和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超出或不属保险理赔范围的,由侵权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胡XX负事故全部责任,即其为实际侵权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各项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具体数额审核为:医药费22655.89元,残疾赔偿金119504元,误工费23700元,护理费685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88139.89元,扣除胡XX已经支付的21871.02元,实际应再赔偿16626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鲍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6269元(不含已支付部分),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座位险);由被告胡XX赔偿156269元,前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鲍XX其它的诉讼请求。

 


邹军英律师,女,中共党员,毕业于浙江大学,现执业于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2009年5月执业,曾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820********1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
1330820********10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