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XX,男,1991年7月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军英,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XX及辩护人邹军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翁XX通过组建微信群或闲聊群组织他人在XAPP上以打衢州麻将或打双扣的方式进行赌博。翁XX在群内对赌博人员进行管理并收取每局4元或5元的房费,从中牟利。经查证,被告人翁XX创建的群内参赌人员累计共计200余人,赌资数额累计670余万元,翁XX抽头渔利24万余元。2020年3月19日,翁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翁XX退出赃款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XX通过组建微信群等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为24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翁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人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后台数据光盘;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光盘;证人方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翁XX的供述;电子发票及缴款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翁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翁XX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对被告人翁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翁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9万元,缴纳罚金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XX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翁X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翁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翁XX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翁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银行卡及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邹军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