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军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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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胡某诈骗罪一审,取得缓刑

发布者:邹军英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1日 14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福建省厦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邹军英,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住江西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潜XX,江西X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胡某、范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8月27日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为由,追加了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胡某、范某及辩护人陈XX、邹军英、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胡某、范某通过在手机游戏内发布虚假出售游戏装备广告,以交易需要担保为由,将游戏玩家诱骗到交流群内实施诈骗。吴某以代充游戏礼包、激活账户等理由骗取玩家钱财,数额达10万余元。其中吴某与胡某共同骗得7万余元,胡某从中获利3.8万余元。吴某与范某共同骗得1.9万余元,范某从中获利0.97万元。吴某单独骗得2万余元。追加起诉后认为:吴某以代充游戏礼包、激活账户等理由骗取玩家钱财,数额达15万余元。其中吴某与胡某共同骗得7万余元,胡某从中获利3.8万余元。吴某与范某共同骗得2.2万余元,范某从中获利0.97万元。吴某单独骗得5万余元。部分诈骗事实如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胡某、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信工具等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某、胡某是主犯,范某是从犯;吴某、胡某、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被告人吴某的刑期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胡某的刑期为三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范某的刑期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吴某、胡某、范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银行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截图、微信电子数据,电子勘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某、胡某、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吴某认罚认罚,又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建议量刑为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某、范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胡某、范某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退赃款77220元,范某退赃款2298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胡某、范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的犯罪数额应按各自参与的数额认定,故被告人吴某、胡某的犯罪数额属巨大,被告人范某的犯罪数额属较大,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范某犯罪数额巨大的指控,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虽有不同,但尚未达到区分主从犯罪的程度,对公诉机关关于主、从犯的指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胡某、范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范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所提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暂存公安机关的银行卡5张,平板电脑三部,手机28部,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吴某、胡某、范某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见附件)。

邹军英律师,女,中共党员,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2009年5月执业,曾获“浙江省优秀青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820********1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