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军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2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3民初514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邹军英,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吴宏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程林珍 书记员童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