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余X与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衢杜民初字第48号
原告:余X。
委托代理人:邹XX。
被告:刘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X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