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军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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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常交民初字第00061号

发布者:邹军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5日 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衢常交民初字第00061号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衢常交民初字第61号 原告:郑有娜。 原告:郑小富。 原告:郑小丽。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景文。 被告:范荣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军英。 原告郑有娜、郑小富、郑小丽与被告范荣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小富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景文,被告范荣标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军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有娜、郑小富、郑小丽诉称:三原告均系受害人郑某的近亲属。2012年10月1日,徐仁棋驾驶浙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沟溪乡往东案乡方向行驶,19时20分许,行驶至苦狮线25KM+350M常山县东案乡卢家村杨梅弄路段时与被告范荣标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浙H×××××号正三轮摩托车上的乘坐人郑某、戴方良、戴小花、徐有土、徐进香、徐琴兰受伤,郑某经常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4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仁棋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范荣标负事故次要责任,郑某等人不负事故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损失医疗费14910.83元、死亡赔偿金261420元、丧葬费17865.50元、处理事故的误工费68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000元,合计346880.33元,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超出部分按40%承担计90752元,共计2107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范荣标辩称:浙H×××××号正三轮摩托车实际车主汪进和被害人郑某本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来看,被告的责任是很小的,同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另外,原告诉请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19年计算,精神抚慰金和交通费偏高,住宿费不产生。事故发生后,我方已支付原告15000元。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被害人郑某于1952年3月23日出生。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范荣标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致事故发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依责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范荣标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承担。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根据事故过错和原因力的大小,本院认为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害人郑某刚满60周岁不足61周岁,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年计算。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结合原告的诉请,本院确定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14910.83元、死亡赔偿金26142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684元、丧葬费1786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住宿费500元,以上合计310380.3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荣标赔偿原告郑有娜、郑小富、郑小丽因近亲属郑三林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177114.10元,扣除被告范荣标已支付的15000元,尚应支付162114.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郑有娜、郑小富、郑小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61元,减半收取2231元,由原告郑有娜、郑小富、郑小丽负担356元,被告范荣标负担1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61元。款交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市建行营业部,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05636901。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梁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秀珍 附赔偿清单一份 赔偿清单 1、医疗费14910.83元 2、死亡赔偿金261420元(13071元/年×20年) 3、丧葬费17865.50元 4、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684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6、交通住宿费:500元 以上合计:310380.33元 被告范荣标赔偿:(310380.33-120000)×0.3+120000-15000=162114.10元
邹军英律师,女,中共党员,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2009年5月执业,曾获“浙江省优秀青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820********1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