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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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B、C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彬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6日 1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XX诉苏XX、苏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4民终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
委托代理人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
上诉人XX诉被上诉人B、C不当得利纠纷一案,XX原审诉请判令B、C返还死亡赔偿金40万元、支付利息45100元。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叶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B、C,被上诉人XX、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XX,2013年7月1日,原告XX与B在叶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7月24日,XX在平顶山XX公司保障性住房建设工地打工时,不慎死亡,经协商,该公司支付XX家属死亡赔偿金70万元。2013年7月25日,原告XX与B、C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XX的死亡赔偿金70万元由B分得30万元,XX、B及C的其他兄弟姐妹分得40万元。XX老家的宅基地归原告B使用但不得转让,XX、B保证原告C对宅基地的使用权。XX、B保证原告C死后与D合葬于老家祖坟。协议签订后,XX分得了该死亡赔偿金中的30万元,后王XX以在协议签订过程被胁迫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XX、B返还C现金35万元。2015年4月24日,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叶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XX的诉讼请求。后原告XX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7月24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民三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原告XX提起再审申请,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XX的再审申请。
原审认为,XX、B、C之间的纠纷,已经叶县人民法院(2014)叶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处理,以上裁判文书均已生效,XX又以相同的事由起诉B、C,属于重复起诉,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外原告要求XX、B返还苏现勇宅基地上的房屋问题,庭审中,XX、B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且XX、B并无实际占有该房屋,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77元,退回原告XX。
原审宣判后,XX不服,上诉称,上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XX、B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胁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公平,参照遗产继承,上诉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赔偿金70万元应是上诉人的,该协议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五项认定无效,一审法院却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
XX、XX辩称,2013年12月24日XX对B、C以合同纠纷为由提出诉讼,叶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不是继承纠纷,但该死亡赔偿可以参照遗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配,因亲属之间签订有分配方案,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显失公平及胁迫的情况,依法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XX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该请求与之前诉讼请求内容实质相同,本案为重复诉讼,依“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3年12月24日王XX在叶县人民法院以苏XX、苏XX与他人串通迫使其签订协议为由,诉请法院依法变更苏XX、苏XX与其之间的协议,判令XX、B返还死亡赔偿金35万元。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以王XX不能证明签订协议时苏XX、苏XX对其实施了胁迫行为,作出了(2014)平民三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现本案王XX之诉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XX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XX
审判员  B
审判员  C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D
吴彬律师,2021年度河南省十佳“优秀法律服务律师”,2020年度平顶山市十佳“优秀法律维权卫士”,郑州大学法学士,缅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