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403民初1158号
原告陈XX,女,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D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吴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