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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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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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丁X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X,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刘XX律师。
原审被告:高XX,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高X因与被上诉人丁X、原审被告高XX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X及原审被告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上诉人丁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两上诉人不返还10000元或发回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送达程序违法,在没有告知两上诉人的情况下开庭庭审,剥夺两上诉人陈述权利。二、两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行纪合同,此合同系伪造,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三、高XX也没有委托高X处理交通事故,没有授权高X与被上诉人签订行纪合同,原审事实认定不清。
丁X答辩称:1、原审送达程序合法。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签定协议书,并且涉案车辆已经过户。同时高X已经收到何XX、于XX的赔偿款,所以双方协议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上诉人应当返还被上诉人押金1万元。故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和法律准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高XX的意见是,高XX不应承担责任。
丁X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高X支付押金10000元及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高X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2017年5月24日,原告与高X签订《协议》约定:鲁B×××××车主高XXXXX福克斯车于2014年3月28日在即墨市发生双方事故,双方车辆皆有损伤。事故责任划分主次责任,本车负主责任。此车由高X代理将此车全权委托丁XXXX处理。双方协定高X收取此次事故保险全额赔款,理赔完成后手续及残值归丁X所有。高X于2015年7月9日已收到首笔赔款45599.00元,剩余赔款22401元由对方何XX、于XX承担。由于事故中何XX,于XX迟迟不履行应付的赔偿责任,致使车辆迟迟没能完成车辆年审及过户。而后经丁X与实际车辆持有人高X协商后,由丁X暂付车款10000元作为押金支付给高X。高X配合鲁B×××××福克斯车辆年审及过户,待何XX、丁XX将尾款22401元赔款支付后将10000元押金再退还于丁X。
二、2017年7月13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202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高XX保险赔偿金21710元。
原审法院认为,丁X与高X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约定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尾款赔偿后,高X将10000元押金退还原告,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已判决中国XX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故高X要求高X返还押金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庭审中,丁X撤回要求高XX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高X、高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及诉讼利益的放弃,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丁X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丁X押金10000元;二、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丁X欠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日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协议的真实性、丁X签字及丁X收到被上诉人支付1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涉案车辆已经由被上诉人出售,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指示过户给蓝磊,车辆已经交付,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已执行。原审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并于2019年2月14日短信方式送达,上诉人对原审送达材料表示需庭后落实,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
本院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约定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尾款赔偿后,高X将10000元押金退还丁X,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已判决中国XX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二审中上诉人也认可该判决已经执行,双方约定10000元押金退还条件已经成就,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押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并于2019年2月14日短信方式送达,上诉人表示原审送达材料需庭后落实,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不利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关于原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气有浩然,学无止境“的学习理念贯穿于其整个高等教育阶段,毕业后在省城济南经商多年,对有关商事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5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