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律师
张磊律师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万家某、宗XX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一、关于原告提供的2013年12月26日、2014年3月21日由被告莱州市XX厂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被告姜XX签字的两张借条,被告莱州市XX厂主张两张借条的真实性均无法确认,该两笔借款与被告莱州市XX厂无关。关于2014年3月21日的借条,借条上显示借款人为被告姜XX个人,被告莱州市XX厂在借条中只加盖了公章,但既未表明借款人身份,也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因此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更不能承担借款责任。被告莱州市XX厂的原投资人姜XX只是将企业字号转让给了现投资人,对财产及债务均未进行转让。根据被告提供的莱州市XX厂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01年8月10日被告姜XX投资设立莱州市XX厂,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6月6日投资人变更为姜XX。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该两笔借款均发生在投资人变更之前。对外享有相对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要其法律形式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属于企业内部变动的投资人变更并不影响其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在投资人变更之前所欠债务,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现投资人利益受损,可依照与被告姜XX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其追偿。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莱州市XX公司出具的证明、转账复印件及该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告莱州市XX厂主张对银行转账回单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虽转账用途显示为货款,但收款人为被告莱州市XX厂的联络员徐延琳,且莱州市XX公司与被告莱州市XX厂之间并无业务往来,据此,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12月26日的借款49.6万元确系原告委托莱州市XX公司转给二被告。三、关于原告提供的2013年12月26日的56万元借条,被告莱州市XX厂辩称原告只提供了49.6万元的交付凭证,并未提交剩余6.4万元的交付证明。对此,原告称委托莱州市XX公司将49.6万元汇给被告之后,又以现金形式向被告交付4000元,也就是借条上显示的50万元,后因被告经营需要,又向原告借款6万元,以上合计56万元。被告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未收到后续6.4万元款项,却在借条上写明借款56万元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2013年12月26日的56万元借条予以认定。
张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气有浩然,学无止境“的学习理念贯穿于其整个高等教育阶段,毕业后在省城济南经商多年,对有关商事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5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