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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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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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XX、青岛XX公司(原平度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窦XX,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XX公司(原平度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红旗XX(商业1#楼)。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再审申请人窦XX因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2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窦XX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签署了房屋验收表并从被申请人处领走钥匙,系双方以实际行为,对交付条件的变更,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利用卖方的优势地位,让申请人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才能验房,申请人无奈只好在接房手续上签字后领取钥匙去验房,验房时发现涉案楼房没有竣工,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条、第十三条的约定,因此申请人将钥匙退还被申请人。2.关于修砌卫生间墙体期间是否属于被申请人逾期交付时间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三)没有约定,与事实不符。《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三)载明有卫生间的实墙,且二审法院责令双方到建设局档案馆调取的涉案房屋的竣工图纸载明有卫生间实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青岛XX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房屋交付行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修砌卫生间墙体的行为不视为逾期交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卫生间的墙体修建期间不属于逾期交房的时间有无事实依据。第一,本案中虽然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6日签署房屋验收表并接收涉案房屋钥匙,双方办理了房屋的交接,但因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涉案房屋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因此,原审判决依据涉案房屋单体竣工验收备案证下发的时间确定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具有事实依据。第二,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七条第7项约定,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交付房屋时,该房屋已经达到政府规定的验收交付标准,申请人在接受房屋时,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隐蔽工程除外)、空间尺寸、室内设施、室内装饰设备、室外环境、公共设施质量等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意见,由被申请人予以认可后,被申请人有义务尽快予以修复。修复期间,不视为被申请人逾期交付房屋。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砌好涉案房屋厕所墙体,系基于上述合同的约定,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厕所墙体修复期间不视为被申请人逾期交付房屋的时间具有事实依据。
综上,窦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窦XX的再审申请。
张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气有浩然,学无止境“的学习理念贯穿于其整个高等教育阶段,毕业后在省城济南经商多年,对有关商事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5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