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胥斐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9日 6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马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案件概述:
2016年6月,王X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庞某某、张某某共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的化妆品。被告人马某某明知王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的化妆品,仍十余次为其提供制假所需的香精共计150余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0元。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经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委托后,本团队律师立刻着手研究案情,前后数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马XX,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阅卷并在详细研究该案卷宗后发现了一些对马XX有利的情形:1.马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仅是同案关系人生产大量假冒***产品中的一环,其对假冒产品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其因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涉案香精只是公司残料,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故在王某的诱导下,将公司残料带出销售。2.马某某构成自首,马某某能逃而未逃,尽管公安机关已经封锁现场,但其对此并不知晓,且其系在无人的办公室等待抓捕,依据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在法院审理阶段,团队律师作为马某某的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马XX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生产的假冒产品中仅部分产品使用了马某某提供的香精;3.马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4.马某某构成自首;5.马某某获利较少;6.马XX系初犯、偶犯;7.马某某愿意作出经济赔偿,积极缴纳罚金。
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认定马某某系自首并且金额较小,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三、律师建议
作为员工,在公司当中任职,应当恪守底线,不仅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更要遵纪守法,不能有贪图非法利益的想法,否则极有可能逾越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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