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胥斐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8日 8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诉被告王X、沈X、张X、沈XX、秦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一、案件简述
2013年5月原告朱X向被告沈X、张X、沈XX、秦X购买了吴中区的一处房产,房屋80平米总价40万元,购房合同中明确了房产是拆迁安置房期房,购买时位置楼层、房号,最终由拆迁办抽签决定。5月28日原告支付32万,按照合同剩余8万元交房时付5万,过户完毕付3万。
由于被告沈X和张X的儿子在外欠债,导致应该交付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加之其他案外人占有房屋,导致房屋迟迟无法交付。
原告朱X分别于以下时间和案由为自己维权。
2014年1月21日,向越溪派出所报警要求解决问题;
2015年3月30日,判决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其他诉请;
2017年9月29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直至房屋交付。法院驳回诉请;
2021年9月14日,原告就2015年判决请求再审,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2022年1月18日,原告提出关于本房屋无法交付的另一个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请求;
原告经过多次维权均没有理想的结果,自己明明已经给付了购房款,确在将近10年间都得不到自己的房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团队律师在多次沟通后,向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原告作为被告借款纠纷的执行的案外人,就该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借款纠纷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2)被告沈X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应当交付的房屋被其他案外人占有,导致原告无法取得相应房屋,原告已经付得购房款,因此原告并无过错。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
二、案件剖析
纵观本案纠纷产生的缘由,因被告沈X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别人占有无法交付,朱X无法取得相应房屋,进而引发后续多起诉讼案件,朱X作为真实购房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明显过错。在签订合同后十余年间,朱X一直以诉讼等方式主张其对案涉房屋的相应权利。
基于上述事实,在沈X摇号取得案涉房屋后,朱X占有案涉房屋,并未超出合理的救济范围。且在朱X占有案涉房屋后,各被执行人未就朱X的占有的行为明确提出过异议。现各被告主张原告朱X系非法占有案涉房屋,依据不足。
再次,朱X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尚无法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朱X对案涉房屋未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存在明显过错。
最后,从权利性质 而言,如上分析,朱X对案涉房屋享有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王X(债务纠纷原告)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系普通债权,朱X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可以对抗王X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普通债权。
所以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原告相应的权利得到了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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