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胥斐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8日 7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于2020年6月和某保险公司签署了重大疾病保险。21年10月被保险人晕厥就诊,后诊断为肥厚型心肌病、心力衰竭等,22年1月再次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认为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条款,只愿意赔付身故保险金标准,即二倍已交保费27300元予以赔付。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庭。
本团队律师接受了委托,参与了本次庭审。庭审中对方律师辩称:被保险人属于保险条款中永久不可逆的疾病,即自疾病确诊经过180天积极治疗后,仍不发恢复的情况,才可以申请70万的赔偿。而当前情况从发病到死亡不满180天,应当按照条款赔付二倍已交保额。
本方律师认为:被保险人已经死亡,不存在还能恢复的可能性,其严重程度已远超保险的定义,已经符合永久不可逆的情形。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的意见,判决赔付70万元。
二、案件剖析
虽然保险公司规定了180天治疗期,经治疗后仍然无法恢复可定义为不可逆。疾病治疗需要治疗期、恢复期,给予一定的期限确有必要性,但该期限不能作为必须性条件,这样有违医疗急救原则。而按照被告的意见,将180天治疗作为必需条件,即要求被保险人必须经过180天后死亡,才属于永久不可逆,有违医院急救的原则,也有违疾病诊疗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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