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有限公司与张×股东出资纠纷
原告苏州×××有限公司以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大量资金为由,作出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后因被告张X未能按股东会决议提前出资,故诉至法院。团队律师接受张X委托后,审查了原告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材料和公司章程,发现原告公司实际并未召开股东会即形成决议,张X也确认其和另一名股东合计持有45%的股权均未参与股东会,而变更股东出资期限属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按照公司法规定亦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原告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无任何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原告收到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