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述
2017年11月20日,被告B与被告C、被告D(担保人)出具《借条》1张,载明被告B借原告A人民币33.6万元,至2018年3月20日归还。同日,原告A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B转账20万元,次日,案外人XX受原告A委托向被告B转账10万元。保证期间内,原告A与案外人XX曾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C、被告D催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A有权要求被告B归还借款,但在被告C、被告D否认通话内容为向其本人催收的情况下,原告A未能提供在保证期间明确要求被告C、被告D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原告A因为不服一审判决中有关免除担保责任部分的判决,故委托本团队律师代理提起上诉。本律师在与原告A多次沟通后,向中院提出如下上诉意见:
一、原告A提交的通话记录显示其在2018年8月31日曾打电话给被告C要求其还款,该行为是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二、根据案外人XX提供的其与三被告的通话记录,案外人XX作为借款双方的介绍人,一直代原告A系三被告催款。三、原告A与案外人XX起先均不认识被告B,原告A与三被告除案涉借款外,并无其他经济往来。因此原告A、案外人XX与被告C、被告D的每次通话只可能是为了督促其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不可能言其他,被告C、被告D声称每次通话只是询问被告B下落的辩解不符合常理。
中院最终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的意见,改判被告C、被告D应当就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2、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应当就利息、保证期间、催款行为等留下可固定的证据,如:书面材料、录音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当债务人及其保证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得以在寻求法律救济时有充足的证据主张自己的正当利益,同时应当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