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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A与被告B、被告C等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胥斐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0日 2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述

2017年11月20日,被告B与被告C、被告D(担保人)出具《借条》1张,载明被告B原告A人民币33.6万元,至2018年3月20日归还。同日,原告A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B转账20万元,次日,案外人XX原告A委托向被告B转账10万元。保证期间内,原告A与案外人XX曾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C被告D催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A有权要求被告B归还借款,但在被告C被告D否认通话内容为向其本人催收的情况下,原告A未能提供在保证期间明确要求被告C被告D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原告A因为不服一审判决中有关免除担保责任部分的判决,故委托团队律师代理提起上诉。本律师在与原告A多次沟通后,中院提出如下上诉意见:

一、原告A提交的通话记录显示其在2018年8月31日曾打电话给被告C要求其还款,该行为是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二、根据案外人XX提供的其与三被告的通话记录案外人XX作为借款双方的介绍人,一直代原告A三被告催款。三、原告A案外人XX起先均不认识被告B原告A被告除案涉借款外,并无其他经济往来。因此原告A案外人XX被告C被告D的每次通话只可能是为了督促其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不可能言其他,被告C被告D声称每次通话只是询问被告B下落的辩解不符合常理。

最终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的意见改判被告C被告D应当就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2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应当就利息、保证期间、催款行为等留下可固定的证据,书面材料、录音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当债务人及其保证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得以在寻求法律救济时有充足的证据主张自己的正当利益同时应当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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