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在执行案件中的作用
一、为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查询相关财产线索。
根据《律师法》第35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查询财产方面基本上体现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帐户。
二、协助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往往是对立的双方,律师的介入作为第三方起到缓和矛盾,促进问题解决的目的,容易帮助双方达成一致,促成执行和解。
三、申请对被执行人列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及有关消费。根据《民诉解释》518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被告在执行过程中成为失信人员,能更有利的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
四、协助法院对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在法院案件积压,法官太忙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凭借案件受理通知书、律师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去相关单位查询财产线索,直接提交给执行法官。
五、为当事人申请执行异议。包括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包括程序上、实体上)、也包括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异议之诉申请复议等。
六、准确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法院在诉讼阶段,做出判决时一般会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间内履行债务,如未按规定期间履行债务利息,原告可以在执行案件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为当事人把握在执行程序中各种期限,避免造成诉权丧失。执行案件的时效包括起动执行程序的时效,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间,查扣冻的期限,信用惩戒的时间,申请复议的期间等,时效的丧失将直接导致执行人利益的丧失。
八、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案件。
作为律师在执行案件中还是有很大的空间为当事人实现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