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伟国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8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徐某涉嫌破坏通信设备罪辩护手记
一、案情简介
2013年底徐某与他人多次盗窃已经正常使用的电信公司的电缆,销售后分得赃款,徐某在听说共犯被抓后,先打电话给派出所,欲自首,在外地搭乘飞机被机场警抓获。但公安机关未反映徐某有自首情况。
二、辩护思路
经过研究案卷证据材料,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张伟国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了辩护思路,辩护人感觉本案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辩护:一是罪名可以由破坏通信设备罪往盗窃罪方面去辩,因为该案虽然盗窃的是用于通信地电缆,但是该线路属于通信网中的附属部分,且由于村庄搬迁等原因,已无用户使用,即使损毁,也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并未危害到公共安全,律师认为破坏通信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时需把握该罪的核心要领,而不能机械地使用最高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且证据中仅有电信部门的员工说明这是正在使用,而无其他证据证明此电缆正在使用;二是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属于法定情节,如果能争取到,对量刑有很大帮助,徐某是打电话至办案的派出所,说明要投案,应属于自动投案,属于在投案途中被抓,也应被认定为自首;三是徐某在此犯罪中主要是充当放哨、帮搬抬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是从犯。
三、案件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国与公诉机关充分沟通了上述三个意见,并且将徐某首次所说的情况划出来与公诉机关交流,后来获得公诉机关的肯定,公诉机关遂协调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明,后在起诉时顺利认定为其为盗窃,而非破坏通信设备罪,使原来量刑起刑点应处以三年以上降为三年以下,同时也认定为自首。法院据此对徐某从轻处罚,作为从犯,作案多次的情况,宣判七个月。
四、律师提示
在同种犯罪行为中,因涉及侵犯的刑事客体不同,定罪也会有所不同,量刑自然也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同时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务必要注意,这也需要我们在阅卷时“横比”、“竖比”,谨慎细微,认真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徐某涉嫌破坏通信设备罪辩护手记
一、案情简介
2013年底徐某与他人多次盗窃已经正常使用的电信公司的电缆,销售后分得赃款,徐某在听说共犯被抓后,先打电话给派出所,欲自首,在外地搭乘飞机被机场警抓获。但公安机关未反映徐某有自首情况。
二、辩护思路
经过研究案卷证据材料,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张伟国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了辩护思路,辩护人感觉本案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辩护:一是罪名可以由破坏通信设备罪往盗窃罪方面去辩,因为该案虽然盗窃的是用于通信地电缆,但是该线路属于通信网中的附属部分,且由于村庄搬迁等原因,已无用户使用,即使损毁,也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并未危害到公共安全,律师认为破坏通信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时需把握该罪的核心要领,而不能机械地使用最高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且证据中仅有电信部门的员工说明这是正在使用,而无其他证据证明此电缆正在使用;二是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属于法定情节,如果能争取到,对量刑有很大帮助,徐某是打电话至办案的派出所,说明要投案,应属于自动投案,属于在投案途中被抓,也应被认定为自首;三是徐某在此犯罪中主要是充当放哨、帮搬抬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是从犯。
三、案件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国与公诉机关充分沟通了上述三个意见,并且将徐某首次所说的情况划出来与公诉机关交流,后来获得公诉机关的肯定,公诉机关遂协调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明,后在起诉时顺利认定为其为盗窃,而非破坏通信设备罪,使原来量刑起刑点应处以三年以上降为三年以下,同时也认定为自首。法院据此对徐某从轻处罚,作为从犯,作案多次的情况,宣判七个月。
四、律师提示
在同种犯罪行为中,因涉及侵犯的刑事客体不同,定罪也会有所不同,量刑自然也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同时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务必要注意,这也需要我们在阅卷时“横比”、“竖比”,谨慎细微,认真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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