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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致富网络买卖气枪铅弹近2千发获刑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79次举报


两男子为致富网络买卖气枪铅弹近2千发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 (曾昭辉 黄田火)  男子廖某在上网时,发现可以通过网络非法代理买卖气枪铅弹,赚取中间差价,殊不知却触犯了法律。日前,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柳某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九个月。

  2017年5月9日,湖南省涟源市的柳某向福建省长汀县的廖某以500元的价格购买2000发铅弹,廖某当日就让上家(身份待查)按柳某提供的地址发货。5月14日,柳某告诉廖某收到的铅弹才1000余发没有2000发,让廖某再补发铅弹。廖某次日又让上家按柳某提供的地址再发一次铅弹。5月18日,浙江省瑞安市民警在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柳某租住的房间内,查扣到930发铅弹。5月20日,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在长沙市岳麓区某驾校当场抓获收铅弹包裹的柳某,并在其包裹中查扣到铅弹1011发。经鉴定,送检疑似铅弹认定为气枪铅弹。同年5月17日,廖某在长汀县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廖某、柳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柳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非法代理买卖气枪铅弹及配件,其中查明被告人廖某通过其上家卖给被告人柳某气枪铅弹1941枚,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告人某、柳某通过网络非法贩卖气枪枪弹,社会危害性大,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具有违法被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柳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柳某非法代理买卖的枪弹被查扣在案,尚未流入消费终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气枪铅弹因具有杀伤力,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买卖弹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买卖气枪铅弹500发(含本数)以上即构成犯罪,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