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39万积蓄挥霍一空,未成年人的网络打赏行为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
一个未满18周岁的高一学生隐瞒家人,将家中仅剩39万积蓄全部用于打赏直播网红,家中重病父亲面临无钱医治困境。近日,该男生父母起诉该网络直播平台,请求返还充值款项。
你们觉得,法院会支持该学生父母的诉讼请求吗?
我个人认为,法院将会支持学生父母的请求,判决平台返还他们充值款项。那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第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刚上高一的学生,按理来说,已满八周岁但又未满十八周岁,其身份属于法律上的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行使部分民事权利,但还有大部分民事权利需要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才可行使,未在监护人监护下作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监护人事后同意、追认,方可具有既定法律效力。
而这名学生的网络打赏行为,已属于处置父母财产的行为,且涉及金额较大,明显超出了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
事后,学生父母并未对学生的打赏行为同意,追认,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监护人可以撤销。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学生父母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该款项时,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返还。但返还财产具体数额,还要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裁量。
虎牙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未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直播,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不能清楚辨析自己的行为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及社会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
首先,家长要及时观察孩子生活动态,引导孩子健康上网,成为承担引导义务的主要责任人。
其次,网络平台直播平台必须担负起相应管理责任,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未成年人识别能力,积极采取设置未成年人模式、设定面容解锁付费、诱导打赏语言监测、大额打赏触发提示等措施,尽量减少未成年人打赏的可操作性。
最后,社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价值观的教育,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的正确引导,引导未成年人进行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