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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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水库游泳溺亡 同游镇干部逃离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6次举报


与人相约去水库游野泳,却一人溺水身亡,同伴需要担责吗?以及水库管理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水库都会有标志,禁止游泳的。如果是水库提供的场所,以收费盈利为目的情况水库肯定要负责的,如果是偷偷进去水库里游泳水库一般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8月7日凌晨两点多,身处江苏的曹义还在梦乡中,突然被一通告知妻子死讯的电话惊醒,他怎么都不敢相信,仅一个多月没见的妻子,毫无预兆就生死两相隔了。这一通电话将他拉入了丧妻的惊疑和悲伤中……

 
曹义称,妻子在8月6日晚在溪口水库游泳溺水出事后,同行的刘某勇等3人并未积极采取救护措施,也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10,而是拿走陈某的手机及摩托车钥匙,跑到原来的停车处将陈某摩托车骑到事发点,最后3人驾车离开。此后,当地一家饭店的老板发现状况报了警,但这这时已错失了最佳的抢救时间。
 

但你知道吗,虽然陈某的溺亡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但同行的刘某勇三人对事故的发生同样不能摆脱其法律责任。你知道其中的法律原理吗?
 

我们知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虽法律对结伴同行的玩伴未规定负有保护义务,但其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包括在损害事实发生后,负有在自身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救助或呼救的义务。本案中刘某勇等三人在与陈某一起游泳时,见陈某溺水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且隐瞒了受害人溺水这一事实,致使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援而溺水死亡,故此三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结伴同行,我们无论是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来看,相互之间都应当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同伴遇到危险我们要及时伸出救援之手。我们不能视他人生命如草菅,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我们都应该去捍卫!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