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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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水库游泳溺亡 同游镇干部逃离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5次举报


与人相约去水库游野泳,却一人溺水身亡,同伴需要担责吗?以及水库管理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水库都会有标志,禁止游泳的。如果是水库提供的场所,以收费盈利为目的情况水库肯定要负责的,如果是偷偷进去水库里游泳水库一般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8月7日凌晨两点多,身处江苏的曹义还在梦乡中,突然被一通告知妻子死讯的电话惊醒,他怎么都不敢相信,仅一个多月没见的妻子,毫无预兆就生死两相隔了。这一通电话将他拉入了丧妻的惊疑和悲伤中……

 
曹义称,妻子在8月6日晚在溪口水库游泳溺水出事后,同行的刘某勇等3人并未积极采取救护措施,也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10,而是拿走陈某的手机及摩托车钥匙,跑到原来的停车处将陈某摩托车骑到事发点,最后3人驾车离开。此后,当地一家饭店的老板发现状况报了警,但这这时已错失了最佳的抢救时间。
 

但你知道吗,虽然陈某的溺亡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但同行的刘某勇三人对事故的发生同样不能摆脱其法律责任。你知道其中的法律原理吗?
 

我们知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虽法律对结伴同行的玩伴未规定负有保护义务,但其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包括在损害事实发生后,负有在自身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救助或呼救的义务。本案中刘某勇等三人在与陈某一起游泳时,见陈某溺水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且隐瞒了受害人溺水这一事实,致使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援而溺水死亡,故此三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结伴同行,我们无论是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来看,相互之间都应当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同伴遇到危险我们要及时伸出救援之手。我们不能视他人生命如草菅,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我们都应该去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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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