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受伤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否赔偿
“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车上人员被甩出的应属于本车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只要事故发生时这一时点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含因车辆事故被甩出人员),则属于“第三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刊载的指导性案例——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一篇
泰安律师推荐案例 患者挂床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下一篇
无
332人看过保险公司垫付交强险限于人身损失,不承担财产损
1024人看过通过泰安案例来看车辆损失达到什么程度为推定全
1818人看过山东泰安农村居民的收入即每日86元标准计算护
339人看过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792人看过泰安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疾病影响到鉴定意见在赔
659人看过2020年泰安交通事故死亡处理人员丧葬费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