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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法院审理一起因醉酒者回家途中溺水死亡引发的赔偿案

2015-10-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026人看过举报

原标题:醉酒者溺亡 同饮者担责来源:泰山区人民法院网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因醉酒者回家途中溺水死亡引发的赔偿案,判决被告王某、赵某连带赔偿死者父母即两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9303.7元。

2014年1月25日晚八时许,刘某和被告王某、赵某三人到某KTV包房内唱歌,直至凌晨1时许三人离开,期间三人共喝掉啤酒20多瓶。两被告乘坐出租车先行离开,刘某送走二人后独自回家。刘某家人于2014年1月26日18时许向派出所报案称刘某从KTV离开之后走失。2014年2月25日,有群众在某公园发现一具尸体,后经家属确认死者即为刘某。当日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刘某符合溺水窒息死亡之尸体征象,其死亡时间距检验时间为一个月左右。原告认为,被告王某、赵某与刘某一起喝酒,明知刘某醉酒却未尽到护送、照顾和通知其家属的注意义务,对刘某的意外死亡具有严重过错;公园的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有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936518.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正常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的酒量,能够分辨及控制自己的行为,对饮酒后自身安全负有首要的、直接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事发后果,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赵某在刘某醉酒后未能尽到必要的看扶、照顾、护送义务,而是自行离开,导致刘某在回家途中溺水身亡,故对刘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园林管理局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园林管理局提交了设立在公园的警示标志的照片证实其已尽到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各方表示服判息诉。

编者后语:小酌怡兴,大饮伤身。只有文明、适量饮酒才能尽酒之功用,让饮者裨益身心,否则每一杯过量的酒,都是魔鬼酿成的毒汁。饮酒助兴之时,既要保证自己不酗酒、醉酒,还要劝阻他人过量饮酒、及时对醉酒者予以照顾和救助,更要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

来源:泰山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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