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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做阑尾切除手术造成粘连性肠梗阻的泰安法院案例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334人看过举报


医院做阑尾切除手术造成粘连性肠梗阻的泰安法院案例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推荐案例:粘连性肠梗阻是阑尾切除手术后较常见的并发症,与局部炎症重、手术损伤、切口异物、术后卧床等多种原因有关。而术后并发严重粘连性肠梗阻的原因除了与上述因素有关以外,还与腹腔内大量脓液机化粘连存在密切关联。

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根据病史特点、影像学检查、术中所见及术后病理报告等,其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穿孔的临床诊断成立,具有行阑尾切除术的适应症。症状持续2天、阑尾穿孔且腹腔内有黄色脓性液体已达150ml的情况下,应扩大手术切口并放置引流管。经治医院在行手术治疗时手术切口长度仅为100px,而未予以进一步扩大,类似大小的手术切口不利于充分观察、冲洗和吸尽腹腔脓液。同时院方术后又未放置引流管,从而不利于腹腔残留脓液的充分引流。另外,经治医院切除阑尾后,在查无出血的情况下,仍于右下腹放置止血材料一块,而腹腔放置异物,也会增加感染发生的机会或加重感染程度。故认为经治医院在对施行急性化脓阑尾炎切除的手术处理中存在过错。粘连性肠梗阻是阑尾切除手术后较常见的并发症,与局部炎症重、手术损伤、切口异物、术后卧床等多种原因有关。而术后并发严重粘连性肠梗阻的原因除了与上述因素有关以外,还与腹腔内大量脓液机化粘连存在密切关联。经治医院术中若行高度注意义务、预见义务、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对腹腔脓液做到术中充分观察尽可能彻底清除脓液,术后充分引流,减少残余脓液量,有可能避免或降低此严重肠梗阻并部分小肠坏死而不得不行部分小肠切除这一后果发生的几率。未及时就诊、自身病情的严重性是其腹腔脓肿形成并发粘连性肠梗阻形成的重要自身原因。鉴定意见为: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对性急性化脓、穿孔性阑尾炎切除手术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上述医疗过错与粘连性肠梗阻并行部分小肠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系共同因素(参与度拟为45%—55%)。

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目前情况达到九级伤残程度”

《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年2月11日颁布)规定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2007年11月12日《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院认为: 6、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患病与就诊的具体情况、医院过错行为,原被告双方行为对构成原告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情况,原告现构成九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7、鉴定费。被告对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均没有异议,被告应赔偿原告鉴定费10100元。

8、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原告陈述其系职工,属于有固定收入的人,现原告未提交原告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据,且被告对原告的误工费有异议,故因原告举证不能,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9、护理费。原告在被告处就诊期间,原告主张由其父进行护理。庭审时原告陈述退休职工,但未提供乙收入减少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原告举证不能,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不予支持。

原标题:xx与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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