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网

执业以来成功办理数百起各类民刑事案件.共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IP属地:山东

马家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8:30-17:30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921144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侵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泰安法院没有判决被告人缓刑的案例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353人看过举报

侵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泰安法院没有判决被告人缓刑的案例

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以下案例,被告人泄露的信息不属于财产类信息,仍然被判处实刑,可以详细了解下。

案情: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从事教育培训的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向某出售山东泰安高新区、岱岳区、东平县事业单位招聘、教师招聘考生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23560条,通过微信收取某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基本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工作说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鉴于其系初犯,并能积极退缴赃款和缴纳罚金,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正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所判罚金已缴纳。)

原标题: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泰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921144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98741

  • 昨日访问量

    60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家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