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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路,法院判决定责任:A某某获赔明细全解析

发布者:杨琪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9日 6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信息

1.原告A某某,男,1996 9 xx日出生,汉族

2.被告

1.B某某,男,1989 6 xx日出生,汉族

2.C保险某分公司

3.D保险某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事实

1.事故经过2023 4 xx日,B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A某某骑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A某某受伤。

2.治疗情况A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 8 天。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腰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内侧半月板损伤、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膝关节积液,进行了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住院期间由妻子护理,产生医药费用 17000元(B某某全额垫付)。出院医嘱要求定期伤口换药,术后 14 日拆除切口缝合线,患肢避免负重,遵医嘱进行功能锻炼。

3.事故责任认定: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B某某负主要责任,A某某负次要责任。

4.车辆保险情况B某某驾驶的 小型客车投保了C保险某分公司的交强险和D保险某分公司的商业三者险 200 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5.鉴定情况:经A某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A某某之损伤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 120 - 180 日,护理期 60 - 90 日,营养期为 30 - 60 日,鉴定费 4000 元。

6.其他情况A某某 2021 10 xx日生育儿子现 3 岁,A某某主要从事农业。

三、争议焦点

1.案涉事故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

2.A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具体如何认定。

四、法院观点

1.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准确,双方未提出复核申请,予以采信,确定B某某A某某分别负担 70% 30% 的责任。

2.赔偿责任顺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由C保险某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D保险某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比例赔付,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B某某按比例承担。

、判决结果

1.C保险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A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 140000元。

2.驳回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150 元,鉴定费 4000 元,由B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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