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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助组织卖淫:兰州城关区法院依法严惩,敲响警钟》

发布者:杨琪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6日 3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3 年 xx xx日至 2024 年 xx xx日期间,A某某B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合伙经营 XXXX”,招募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C某某D某某明知此事仍提供协助。2024 年xx xx日,B某某C某某D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4 月 xxA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二、当事人信息

1.被告人A某某,男,汉族

2.被告人B某某,男,汉族

3.被告人C某某,男,汉族,辩护人:杨琪,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被告人D某某,男,回族

三、案件经过

1.犯罪事实

1.A某某B某某在经营的 XXXX内招募E某某F某某G某某等卖淫人员从事 手淫”“口淫等卖淫嫖娼活动。

2.C某某作为雇佣负责人,在 2023 xx xx日至 2023 xx月底、2024 xx月底至 2024 xx xx日期间,参与店内日常经营管理,负责收取营业款、发放工资、接待客人、介绍卖淫项目。

3.D某某作为服务人员,负责接待客人、介绍项目、代收嫖资。

2.查实的卖淫交易

1.2024 xx月,G某某H某某提供价值 1000元卖淫项目 1 次。

2.2024 xx F某某I某某提供价值1500元卖淫项目 1 次。

3.2024 xx E某某K某某提供价值 1500元卖淫项目 1 次。

3.犯罪所得及获利情况

1.卖淫场所提供卖淫服务犯罪所得人民币 58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 320000元。

2.C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 55000元,D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 45000元。

四、法院观点

1.罪名认定

1.被告人A某某B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2.被告人C某某D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提供积极帮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2.量刑考虑因素

1.A某某虽后期形式上未参与,但因其前期出资且参与决定卖淫活动相关内容,未消除先前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促进作用,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参与程度减弱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且不认定为自首。

2.各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五、判决结果

1.刑罚

1.被告人A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10000 元。

2.被告人B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10000

3.被告人C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10000

4.被告人D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10000

2.违法所得追缴及作案工具没收

1.被告人A某某B某某违法所得25000元,被告人C某某违法所得 55000 元,被告人D某某违法所得 45000元,继续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

2.查扣的作案工具手机4部,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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