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3 年 xx月 xx日至 2024 年 xx月 xx日期间,A某某、B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合伙经营 “XXXX”,招募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C某某、D某某明知此事仍提供协助。2024 年xx月 xx日,B某某、C某某、D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4 月 xx日A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二、当事人信息
1.被告人A某某,男,汉族
2.被告人B某某,男,汉族
3.被告人C某某,男,汉族,辩护人:杨琪,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被告人D某某,男,回族
三、案件经过
1.犯罪事实
1.A某某、B某某在经营的 “XXXX” 内招募E某某、F某某、G某某等卖淫人员从事 “手淫”“口淫” 等卖淫嫖娼活动。
2.C某某作为雇佣负责人,在 2023 年 xx月 xx日至 2023 年 xx月底、2024 年xx月底至 2024 年xx月 xx日期间,参与店内日常经营管理,负责收取营业款、发放工资、接待客人、介绍卖淫项目。
3.D某某作为服务人员,负责接待客人、介绍项目、代收嫖资。
2.查实的卖淫交易
1.2024 年 xx月,G某某向H某某提供价值 1000元卖淫项目 1 次。
2.2024 年 xx月 ,F某某向I某某提供价值1500元卖淫项目 1 次。
3.2024 年 xx月 ,E某某向K某某提供价值 1500元卖淫项目 1 次。
3.犯罪所得及获利情况
1.卖淫场所提供卖淫服务犯罪所得人民币 58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 320000元。
2.C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 55000元,D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 45000元。
四、法院观点
1.罪名认定
1.被告人A某某、B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2.被告人C某某、D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提供积极帮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2.量刑考虑因素
1.A某某虽后期形式上未参与,但因其前期出资且参与决定卖淫活动相关内容,未消除先前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促进作用,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参与程度减弱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且不认定为自首。
2.各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五、判决结果
1.刑罚
1.被告人A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10000 元。
2.被告人B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10000 元
3.被告人C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10000 元
4.被告人D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10000元
2.违法所得追缴及作案工具没收
1.被告人A某某、B某某违法所得25000元,被告人C某某违法所得 55000 元,被告人D某某违法所得 45000元,继续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
2.查扣的作案工具手机4部,依法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