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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起纷争,法院判决明责任

发布者:杨琪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3日 9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背景

1.当事人信息

1.原告A某某,男,1968 7 xx日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B某某,男,1962 1 xx日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2.案件经过

1.2022 年,原告A某某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B某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A某某不服上诉。

2.2023 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 2024 6 19 日作出判决。

案件事实

1.房屋交易相关协议

1.2014 1 8 日,原告用公积金贷款按揭购买经济适用房屋一套。

2.2014 11 10 日,双方签订《代付协议》,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以 58 万元价格出售给被告,房款未付清前视为租赁期,房屋交付后转户费由被告负责,原告配合转户,房屋为铁路用房,转户按铁路部要求为准。

3.2014 11 15 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因被告资金紧张,先支付购房款 10 万元,房屋按租赁算,月租金 1200 元,剩余 48 万元房款付清后租赁关系解除。

2.款项支付情况

1.2014 11 15 日,原告收到被告购房款 10 万元、2014 11 10 日至 2015 11 9 日一年租金 14400 元、物业费加暖气费 4670 元。

2.2015 11 17 日、2016 11 25 日、2017 11 21 日,原告分别收到被告房租 14000 元、14000 元、14440 元。

3.2018 4 14 日,被告向原告转账 20000 元,后支付现金 20000 元,原告于 2018 5 2 日出具收到 40000 元房费的收条。

4.2018 10 22 日,原告向被告转账 100000 元。

5.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 0102 民初 XXX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B某某向原告A某某支付 2018 12 月至 2020 6 月的补偿金 22800 元,2020 7 月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钱款。

法院观点

1.协议性质与效力

1.原、被告签订的 付代协议协议合法有效,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 房款未付完一直视为租赁期的约定表明双方对房款支付日期未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购房余款的义务。

2.租金性质认定

1.协议中的 租金实质是被告不能一次性付款而向原告支付的补偿,在房款未付清情况下,被告应参照租赁标准向原告支付补偿金。

判决结果

1.被告B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支付购房余款 34 万元。

2.被告B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某某 2020 7 月计至 2024 3 月租金 51600 元。

3.驳回原告A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4.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168 元,由原告承担 60 元,被告承担 7108 元。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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