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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与B先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杨琪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4日 5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杨琪(原告代理人),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原告A先生201418日通过公积金贷款按揭购买了位于兰州市某某适用房

·201411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代付协议》,约定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房款未付清前视为租赁期。

·20141115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被告先支付10万元,剩余48万元待付清后解除租赁关系。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购房余款34万元、房屋租赁费用3万元、资金占用利息10500元,合计380500元。

·诉讼中原告增加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233月至20243月的房屋租赁费用14400元。

案件审理

·被告辩称,只有在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后,才会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

·法院查明,被告已支付24万元购房款,但自201812月起未支付剩余款项。

·兰州市XX人民法院曾判决被告支付201812月至20206月的补偿金22800元。

法院判决

1.购房余款: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余款34万元。

2.房屋租赁费用:被告需支付自20207月至20243月的租金51600元。

3.资金占用利息:原告的此项诉求未获支持。

4.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60元,被告承担7108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

该案例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点在于购房余款的支付问题以及房屋租赁费用的计算。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关于购房余款和租赁费用的请求,但未支持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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