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再次上诉,核心争议点在于欠付租金数额的确定以及房屋过户时间与条件的明确。
二、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A某某,男,1962 年 xx月xx日生,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某某,男,1968 年 xx月xx日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系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事实与审理经过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1.2014 年 xx月 xx日,B某某与A某某签订 “付代协议”,约定B某某将某某号房屋出售给A某某,售价 600000元。协议备注了房款未付完则视为租赁期、房屋交付后转户费的承担及双方需友好协商等内容。同年双方再次签订协议,明确因A某某资金不足,先支付购房款 120,000 元,房屋按租赁计算,租金每月 1300元,剩余 480,000 元待付清后租期自动解除。
2.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部分义务。2014 年 xx月 xx日,B某某收到A某某支付的购房款120000元、2014 年 xx月 xx日至 2015 年 xx月 xx日一年的租金 15600元以及物业费加暖气费 5000元。此后,A某某陆续支付了部分租金。此外,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 0102 民初xx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A某某向B某某支付 2018 年 12 月至 2020 年 6 月的补偿金23000元,该款项已履行完毕,2020 年 7 月后A某某未再支付钱款。
(二)一审审理情况
1.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 “付代协议” 及 “协议” 合法有效,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协议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房款支付日期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故支持B某某要求A某某支付购房余款 350,000 元的诉讼请求。
2.关于租金部分,法院认为协议中的 “租金” 实质为A某某不能一次性付款而向B某某支付的补偿,故支持B某某要求A某某支付自 2020 年 7 月计至 2024 年 3 月租金58500元(每月租金标准为 1300元)的请求,但对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A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某某支付购房余款 350,000 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租金 58500元,驳回B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三)上诉情况
A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包括:将支付给B某某的租金改判为 16,000元;判令B某某在其支付剩余 350,000 元房款当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判令B某某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A某某的上诉理由主要为一审法院认定租金数额有误,同时,一审法院未判令B某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及时间,不符合房产交易惯例,且B某某此前曾提出需额外支付 55万元才配合过户,如不明确过户时间及义务,将导致案件无法顺利结案。
(四)二审审理情况
1.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截止起诉之日,A某某尚欠B某某房屋租金为 15600元,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租金数额不当,予以纠正。
2.对于房屋过户问题,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现B某某已取得涉案不动产权证书,为减少当事人诉累,B某某应在A某某支付完房屋价款后依约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四、判决结果
1.维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 0102 民初 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A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某某支付购房余款 350,000 元)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2.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 0102 民初 x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变更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 0102 民初 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被告A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租金人民币 15600元”。
4.在A某某履行完毕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 0102 民初 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义务后,B某某于十日内协助A某某登记手续办理至A某某名下。
5.驳回B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A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