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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

发布者:杨琪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12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经审理查明:1、2015年被告人杨XX在兰州做手机倒卖生意期间,以做手机生意挣钱为由要约被害人马X1出资,并与马X1之间存在多次钱款往来、手机业务兑付。2015年5月至8月,被告人杨XX向被害人马X1谎称其与兰州市XX公司签订了供应苹果手机合同,有能力购进内部低价苹果手机,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与被害人马X1签订了53.435万元的《购机合同》。马X1如约支付了钱款之后,被告人杨XX在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又以追加订单至100万元才能发货为由诱骗马X1继续向其支付钱款,共计骗取马X199万元。后被告人杨XX将所得赃款挥霍,并采取搬离住所、变更联系方式手段逃匿。2、2015年3月至12月,被告人杨XX以其在兰州市一家经销手机的大公司上班,能够订购公司内部低价手机,从中倒卖赚钱为由,要约被害人马X2投资。二人达成投资分红约定后,被告人杨XX以交付手机订单为名多次向马X2索要钱款,但未履行约定,共计骗取马X2174万元。后杨XX将所得赃款挥霍,并采取搬离住所、变更联系方式手段逃匿。3、2016年年底,被告人杨XX化名郑X与被害人康X在上海浦东新区相识,被告人杨XX对康X谎称做手机生意,先后帮助康X及其朋友订购一、二部生活所需手机,获得了康X、丁X等人的信任。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杨XX以投资手机生意能够赚钱为由,先后诱骗被害人康X、丁X、张X、杜X、袁X出资,期间又以给上家领导做任务等为名陆续向被害人康X、丁X、张X、杜X、袁X借款,并会同丁X、张X等人前往苏州消费50万元左右。至2018年8月8日被告人杨XX逃离上海时,被告人杨XX共计骗取被害人康X、丁X、张X、杜X、袁X等人共计152万元,全部予以挥霍。

综上,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马X199万元、马X2174万元,共计273万元;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康X、丁X、张X、杜X、袁X等人共计15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XX归案后,如实供述第一起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二、三起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被害人马X1、康X、丁X、张X、马X2陈述材料;被害人袁X、杜X、马X2、杜X自述材料;抓获经过;抓获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单、购机合同、还款协议、手机短信截屏、保证书、还款合同、记账本;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信息、交易明细、对手信息、兰州市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工商注册信息、个人信用报告;资金往来汇总、资金去向说明;消费记录;微信主页及聊天记录截屏、转账截屏、手机投资情况表;合同书;购机合同;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马X3、吴某、马X4、马X5、宋X、冯X、王X1、王X2、王X3、马X6、马X7、马X8证言;被告人杨XX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自愿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合同诈骗罪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XX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起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院决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三起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XX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XX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建议以犯合同诈骗罪、犯诈骗罪对被告人杨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此量刑建议,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杨XX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以被告人杨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为宜。本院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33年4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42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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